阅读次数:347 发布时间:2025-04-29 05:35:02
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是男女平等、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有利于养老育幼的原则,并提倡继承人之间发扬互让互助、和睦团结的精神。关于养子女的权利与义务,《婚姻法》第二十六条已有规定,即“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,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。”这就是说,养子女既有继承养父母遗产的权利,也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。《继承法》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:“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,不尽扶养义务的,分配遗产时,应当不分或者少分。”在法定继承人(包括养子女)中,如对死者生前有遗弃,或对死者生前有情节严重的虐待行为等《继承法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,司法机关除追究其刑事责任外,民事上可剥夺其继承权。如果法定继承人对死者生前有赡养义务,并有能力负担而拒绝承担义务的,如前所述,这样的继承人将丧失其继承权。 养父母生前因养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而向法院起诉,但只是要求养子女承担赡养义务,并没有要求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的,他们之间仍然存在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,在继承遗产时,不能剥夺其继承权。如果确实是长期以来有能力、有条件而拒不尽赡养义务,或者有虐待、遗弃老人的行为,则不应分得遗产。但必需经人民法院判决才能取消其继承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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